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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主非法排污 被判提供960小时环境公益劳动
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15/5/23

  江苏连云港一企业主在经营石英石加工厂期间,将100多吨酸废水排到河里,导致河水受到严重污染。当地环保协会就此提起公益诉讼,向其索赔10万余元。

  澎湃新闻从连云港市中级法院获悉,近日该男子王升杰被判赔偿5万余元,他还要在2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。

  法院人士说,这种以“替代性劳动”的方式,解决了污染者对环境修复资金偿还能力不足的问题,判决方式“新颖”。

  2012年下半年以来,王升杰在连云港赣榆区经营一家石英石加工厂。他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酸废水,未进行无害化处理,通过私自设置管道,渗坑排放到附近一条干渠,导致干渠及与其相连的芦沟河受到污染。

  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诉称,王升杰先后排放含酸废水100余吨,破坏环境,损害公共利益,应赔偿整治河流的费用。请求法院判令王升杰赔偿环境损失10.9万元。

  连云港市检察院支持环保协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。

  连云港中院邀请专家证人出庭,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,计算100吨含酸废水污染修复费用约7.5万元。

  王升杰对此深感后悔,愿意赔偿,但提出自身经济非常困难,“如果钱实在赔不够,我愿意做一些公益事业来弥补我所造成的损害。”

  法院认为,王升杰的工厂,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《排放污染物许可证》,造成水污染,并影响了水域周边土壤等生态环境,应对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法院判决,王升杰赔偿5.1万元,用于对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。此外,王升杰还要在2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(每月至少6次,每次不低于6小时),以弥补其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不足部分。

  “本案判决方式有所创新。”连云港法院人士说,王升杰愿意赔偿,但他的石英厂已关闭停产,也没有财产可用于污染的修复和治理。同时,他愿意通过一定的劳动抵偿需要赔偿的金额,相较单纯判处赔偿金,更符合“谁污染,谁治理,谁损害,谁赔偿”的环境立法宗旨。

  该人士说,采取替代性劳动的方式,不一定要在其污染区域内提供劳务。鉴于环境保护的统一性要求,也可以采取植树、种草等有益于生态环境的方式进行。

  经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与连云港赣榆区环保局、赣榆区建设局联系,初步确定劳务内容为:王升杰到赣榆区建设局从事绿化方面的劳动,兼从事指定的环境保护公益宣传等。劳务执行由赣榆区环保局负责监督和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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